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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编辑日期:2018-03-15】 【来源:】 【关闭】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 1、持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一孩通知单》,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 2、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 二、申请资料 1、《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登记表》四份; 2、《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一孩通知单》; 3、《出生医学证明》; 4、 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 5、 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照片各3张。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点提出办证申请; 2、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点工作人员对其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者填写《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登记表》四份,留存所有材料复印件; 3、对于无单位人员,社区核实情况,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4、所有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温馨提示: 根据川卫发【2016】1号文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问题,请注意以下内容: 1、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于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 4、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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