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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编辑日期:2018-03-15】 【来源:】 【关闭】

?一、办理对象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条件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符合上述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怀孕后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补办生育证的,应当先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补办生育证。 三、申请资料 1.结婚证;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办证流程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承诺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再生育申请表可以从本人工作单位或村专干、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领取,或在湖南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二)递交材料。资料准备齐全后,可选择由本人、村专干向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递交。 (三)乡级初审。申请人申请理由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信息齐全无误的,乡级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四)县级审批。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五)送达与公开。对于审核通过的对象,生育证由申报单位领回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回。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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