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阿坝州投资的所有企业享受阿坝州电价优惠政策。
(一)用电电价按照不高于同期《四川电网现行目录电价》的70%执行。
(二)企业综合电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10%及以上,且年用电量超过10亿度的,由州人民政府按一年的用电量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度0.001元;年用电量超过20亿度的,一次性补助的标准提高到每度0.0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