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开发区投资从事大规模或集中开发的,经各银行申请,人民银行可以先审批设立为之服务的分支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存、贷、结算、汇兑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优先服务。
二、投资者与县内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股份制企业经批准可以发行股票,可以用境内不动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或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三、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开发区投资建设扶贫开发性项目,我县从扶贫资金中优先予以配套。
四、利用外资对县内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其新增利润,可以先还贷后交税利。
五、在投资计划和信贷指标方面,根据开发区的建设需求,优先供给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