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我州投资办企业,可享受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在经济开发方面的优惠政策,享受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享有的自治权利而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开展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协作,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设备、促进本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省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州合资或独资兴办企业、事业、并为他们提供方便、给予优惠。自治州可以自行安排从省内外引进的资金和自筹配套资金,用于能源、交通、旅游、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各种开发性建设和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依据以上条款规定的内容,我州及各县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和资源条件,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开门招商、鼓励来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