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阿府发〔2011〕1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制定我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在全州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建立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省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除省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外,余下的部分由州、县财政分别承担40%、60%。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为保证农民和城镇居民养老制度相统一,州对各县的补助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
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州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60%。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按省政府统一制定的调整政策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的分担比例州承担40%,县承担60%;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当地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将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八、基金监督
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实行精确管理,提高服务质效;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和网络建设,在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全省统一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充实经办力量,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量合理配置经办力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州“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增设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5个档次;为重度残疾人全部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增设档次增加的财政补助及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政策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相同。同时,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州60周岁以上老年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有关事项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执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后,再结合我州实际贯彻落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关系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着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的要求,州政府成立了阿坝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各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十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由各县上报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由州人民政府统一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十三、做好宣传工作
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县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重要情况及时向州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阿坝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 平 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何 飚 州政府秘书长
廖 敏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
蒲兴璋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单木真 州财政局局长
成 员:张力峰 州农工委副主任
陈顺清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州政府新闻办主任
李 毅 州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李根全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平章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 建 州卫生局局长
颁玛德吉 州人口计生委主任
郑祖全 州公安局副局长
孟 健 州民政局副局长
胡昌明 州财政局副局长
徐 坚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晓斌 州农业局副局长
杨国彬 州审计局副局长
郭仕虹 州统计局副局长
周敬华 州编办副主任
曲 礼 州残联理事长
科书泽郎 州藏文编译局副局长
鲁建华 州扶贫移民工作局局长
杨开清 州社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根全同志兼任,杨开清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该项任务完成后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