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有所养”助残养老工程补助政策与低保、五保、优抚等政策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执行。
2、老年残疾人在7月1日前到达本办法规定的年龄要求的,享受全年的生活补助,7月1日以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年龄要求的,享受半年的生活补助。
3、享受生活补助的老年残疾人在7月1日前去世的可享受半年的生活补助,7月1日以后去世的的,可享受全年的生活补助。
4、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实行常态化,资助标准将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水平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