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效解决残疾人家庭的后顾之忧,实现残疾人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根据《九寨沟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九寨沟府发〔201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九寨沟县“老有所依”助残养老工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下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按照“生态立县、旅游富民、文化强县、和谐乐民”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健全我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建设与“国际旅游名城”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满足“国际旅游名城”需要的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均等化建设,使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为了让全县残疾人及时参加养老保险,按照“鼓励参保、适当补贴”的原则,县残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争取政策,筹集资金,对全县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资助,切实解决残疾人老有所养的问题,力争实现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实现全覆盖。
三、资助方案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具有九寨沟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年满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残疾人自愿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享受资助政策。
(二)资助标准
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以下资助:
1、一、二级重度残疾人60元/人.年,三、四级残疾人50元/人.年。
2、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当年保费可缴可不缴,三、四级残疾人当年必须缴纳保费,缴费档次自行选择。
四、经费来源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助经费由县残联在残疾人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县残联将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助经费每年列入县残联当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参保资助程序
1、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等资料到乡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参保和资助手续。
2、乡镇劳动保障所对需资助的残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无误后由乡镇签字盖章报县农保局。
3、农保局进行收集、汇总并与县残联进行会审。每年10月20前县农保局将残疾人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资助名单交残联进行审核,残联将资助经费划拨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专户。
六、相关政策衔接
1、“老有所依”助残养老工程资助政策与低保、五保、优抚等政策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执行。
2、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既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又可享受“老有所依”残疾人助残养老工程资助政策。
3、享受生产性扶持或补助政策的残疾人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4、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资助政策实行常态化,资助标准将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七、附则
本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县残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县残联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寨沟县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资助办法一览表
残疾 等级 | 个人 缴费 | 残联 资助 | 政府 代缴 | 政府 补贴 | 个人账户 | 备注 |
一、二级 | 100 | 60 | 100 | 30 | 290 | 根据《九寨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可缴可不缴。 |
一、二级 | 0 | 60 | 100 | 30 | 190 | |
三、四级 | 100 | 50 | 0 | 30 | 180 | 三、四级残疾人个人缴费档次可自行选择。凡三、四级残疾人不缴纳保费的,不得享受资助政策。 |
说明:残疾人参保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选择100元—1000元十个档次进行个人缴费,残联资助标准根据残疾等级确定,政府补贴随个人缴费档次变化而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