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阳光家园计划——
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残办〔2010〕8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残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在我省落实2009-2011年中国残联与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全面推动和提升我省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以下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现将《四川省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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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
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办法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残联厅发〔200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施“阳光家园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建立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机构和家庭的示范辐射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任务目标
2009年至2011年,通过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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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资助,促进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改善托养服务条件、提高托养服务能力水平,帮助残疾人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参与社会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三、资助资金来源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地要通过“阳光家园计划”的启动,推动当地政府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长效机制,重点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建立居家托养护理补贴制度。
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所需经费,除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外,各地应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
四、集中托养
集中托养包括日间照料型集中托养和全日制寄宿型集中托养。
(一)资助范围
1、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二)资助标准
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阳光家园计划”各项要求,参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因素、省年度任务分解、各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展和成效、资金匹配等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三)资金用途
用于补助各地开展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工作,包括补充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补贴残疾人员生活费用,购买社会服务,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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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管理和服务人员等。
(四)申请资助的条件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2、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
3、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4、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5、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要求据实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向市(州)残联提出申请,由市(州)残联审核,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残联。
2、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向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残联初审,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州)残联,市(州)残联审核后报省残联。
3、省残联审核市(州)残联提交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申请,并根据中国残联和财政部下达我省的年度任务和资助资金,结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托养人数、制度建设、发展前景等因素,提出集中托养年度任务分解和资助方案,报
省财政厅审批下达。
六、居家托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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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对象
居家托养是指对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的护理补贴。
1、年龄在16-60岁,具有本省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2、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实需要专人长期照料;
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4、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不包括纳入民政部门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的残疾人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残疾人)。
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有条件的地区在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基础上,可扩大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的发放范围;其他地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逐年纳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50元。
(三)资金用途
用于与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有关的支出。
残疾人居家托养护理补贴的发放,由亲属、邻居直接护理的,可将现金直接发放给有民事能力的残疾人本人或有手续证明的合法监护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服务券形式,通过专业性服务机构向残疾人提供所需的服务。
基层残疾人组织要与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居家托养服务的机构(个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职责。
(四)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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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条件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无书写能力的由其家庭代为申请),按照要求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四川省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材料。
1、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确定,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评议和公示、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和公示、县(市、区)残联审批等四个程序进行。即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评议后确定初步人选,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乡镇(街道)再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残联审批,确定发放对象。
2、县(市、区)残联将最后确定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名单,汇总形成资助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照审批确定的资助方案按时足额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或信用社直接发放给每一户资助对象。县(市、区)残联要保留金融部门分户划拨资金的凭据存档备查,并将获得资助的残疾人名单和方案上报市(州)残联备案。
3、残疾人居家托养护理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在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之前发放。
(五)动态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残联要制定对资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时掌握资助对象的近况,对不再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资助对象,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居家托养护理补贴。
各县(市、区)残联在每次发放居家托养护理补贴资金之前,应要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对确定的资助对象进行复核。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阳光家园计划”实施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政府领导,争取列入政府民生工程。各级财政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共同精心组织。实行“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责任制,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具体措施。各市(州)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任务、资金及本地资金筹措情况,确定资助标准和资助范围,并进一步细化资金管理、检查监督、考核评估、登记统计等措施。
(三)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资助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把资金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残联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针对申请审批、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建档立库,保障信息畅通。受理申请的各级残联,要对本级受助机构和受助残疾人基本情况逐一登记,确保一人(机构)一档,并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未录入的一律不计入考核成绩。年度终了和计划执行期满,要按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五)强化考核,加强宣传推广。要实施年度绩效考核,把考核成绩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必要因素。计划执行期末,省残联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进行评估验收。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真切关怀、残疾人及其亲属的真情实感、社会各界的真诚援助、托养服务机构的真心奉献,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