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点服务 > 残疾人服务

九寨沟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日期:2015-08-07】 【来源:九寨沟县政府办公室】 【关闭】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419 号文件)等规定,结合九寨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寨沟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事务,其日常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物价局、统计局、金融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县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九寨沟县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且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失业或未就业人员。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安排从事与其身体情况相适应的工作,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在定级、职业技能培训、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予以优待,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各单位招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残疾人,且正式录用手续完备,已依法与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交纳社会保险的,计入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七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必须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金额,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和该单位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比例差额予以确定。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财政、地税、银行、残联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及时足额缴纳。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九寨沟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如实报送本单位《劳动情况统计基层标准表》、《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在岗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由九寨沟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九寨沟县残疾人联合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向认定合格的单位出具《已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书》。凡安置了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申报时,须同时出具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书》。

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单位,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九寨沟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各单位职工总数,按比例确定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核实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交数额,通知九寨沟县地方税务局,由九寨沟县地方税务局向各单位下达《九寨沟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交款通知书》进行征收。

  第十条  九寨沟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九寨沟县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十一条 九寨沟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为每年71日至15日;征收方式为本年度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单位在规定的征收期内自行申报缴纳。在征收期结束后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由九寨沟县地方税务局追缴。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部门及单位的综合预算中列支;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减缓。确属经费困难或严重亏损的企业,应在征收期前向九寨沟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九寨沟县财政局和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方可减缓。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减缓,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九寨沟县地方税务局进行追缴;仍不缴纳的,由九寨沟县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该凭据一式五联。第一联银行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作缴款凭证;第二联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第四联税务征收机关作会计凭证;第五联税务征收机关作票证管理。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收取的同时,由九寨沟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划入县财政局专户储存。九寨沟县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县财政局、县地税、县残疾人联合会和县审计局有权对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九寨沟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适当补助残疾人教育、就业、扶贫机构的工作经费;

  (四)适当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宣传经费;

  (五)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六)适当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七)适当用于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八)补贴用于残疾人托养、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状况监测等项目费用。

(九)补贴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的个人补助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能力建设的支出。

(十)适当用于残疾人文化活动、体育锻炼和比赛等项目支出;

(十一)县财政每年按上年实际征收入县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10%安排预算,用于县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为加强征管,县财政局每年按上年实际征收入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安排预算,用于解决县地方税务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和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日起执行。

九寨沟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使用管理,优化保障金支出结构和投放力度,提高保障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推动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97号令)、《阿坝州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意见》(阿府发〔1999116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419 号文件)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征收好、管理好、使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的残疾人和特困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四条 保障金的使用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保障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保障金的使用,必须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保障金使用必须体现公正性,凡是符合保障金扶助条件的残疾人都有平等享受的权利,所有使用保障金的扶助残疾人政策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对残疾人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办法统一按本办法执行。同时,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保障金的来源是依据《九寨沟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征收的资金

第六条 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适当补助残疾人教育、就业、扶贫机构的工作经费;

  (四)适当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宣传经费;

  (五)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六)适当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七)适当用于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八)补贴用于残疾人托养、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状况监测等项目费用。

(九)补贴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的个人补助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能力建设的支出。

(十)适当用于残疾人文化活动、体育锻炼和比赛等项目支出;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县财政每年按上年实际征收入县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10%安排预算,用于县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经费。

(十二)县财政局每年按上年实际征收入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安排预算,用于县地方税务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保障金的使用重点

  (一)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

  (三)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四)补助举办残疾人安置企业。

(五)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受到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持证残疾人,或家庭贫困残疾人子女中的一人,经县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同意,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相应补助:短期培训补助一定的交通费、误工费及生活费,最高限额不超过300元;中长期培训补助一定的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就餐费及误工费,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元。

县残联组织的各种培训由残联承担各项费用。

同类培训只补助一次。

(二)残疾人培训、教育、就业等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添置相关设备器材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九条  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持证特困残疾人和低保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无劳动能力者除外,下同),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和乡镇审核,县残联审批(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的开办经费补助,其它持证残疾人在500--1000元以内给予补助。

(二)持证贫困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持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部门交纳个人负担部分保险金的凭据(验证原件,交存复印件),经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给予交纳金额60%的补助,年补助不超过1500元,其他持证残疾人减半执行。

(三)持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使用银行小额贷款的,经残疾人本人申请,经村(居)委会和乡(镇)核实,附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报县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予以贴息补助。贴息总额限制在1000元以内。

第十条  扶持残疾人教育的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持证贫困残疾学生、或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的子女,入学期间的生活费可由保障金给予适当补助,年补助最高小学阶段不超过360元,中学阶段不超过600元,大学阶段不超过960元。

(二)持证残疾人学生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相应学历的,凭学校毕业证书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本科以上5000元,大专2500元。

(三)持证贫困残疾人学生、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子女考取国民教育大专院校的,其学费由本人申请,凭收费文件及相关单据(验证原件,交存复印件),由县招生办审核,县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其他持证残疾学生减半执行:

一本院校按学费的80%补助,最高一年不超过4000元;

二本院校按学费的60%补助,最高一年不超过4000元;

三本院校按学费的50%补助,最高一年不超过4000元;

专科院校按学费的80%补助,最高一年不超过2500元。

第十一条 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补助范围和标准;

农村持证贫困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从事种养殖业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其他农村持证残疾人减半执行:

(一)从事种植业的,本人申请,村及乡镇审核,凭购置苗木、种子、肥料的凭据(验证原件,交存复印件),县残疾人联合会现场验证、查实,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

(二)从事养殖业的,本人申请,村及乡镇审核,凭购置种畜、幼畜、饲料的凭据(验证原件,交存复印件),出售商品畜的证明,县残疾人联合会现场验证、查实,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

(三)种养殖业补助连续享受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患精神病性疾病(间隙性精神疾病除外)、神经病人等符合有关居家托养的残疾人,每年补助720元居家托养补助金。

第十三条 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范围及标准:

(一)直接安置残疾人5人(含本人)以上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残疾人扶贫基地、残疾人企业、种植业、养殖业能手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由创办人申请,经村(居)委员会和乡(镇)核实盖章,县残疾人联合会对申报的情况进行实地核实,报县政府批准,按下列标准补助:

社会养老保险补助:以当年实际安置残疾人为依据,在人均每月60元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灾害补助: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原因导致种养殖扶贫基地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补助1000--10000元。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含5人),确因安置残疾人需改造无障碍设施或配置小型无障碍专用(设备)的,经县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同意,适当给予无障碍设备经费补助。

(三)经县残疾人联合会批准,组织残疾人劳务招聘、岗位开发、就业援助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经县政府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一)县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补助;

(二)县残疾人联合会及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相关征收业务经费;

(三)县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为残疾人提供培训、扶持、社区救助等服务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机构经费补助;

(四)县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经费补助;

(五)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收工作先进单位的考核奖励经费;

(六)民办各类经济实体,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超比例安置一人(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交纳社会保险)凭职工名册、工资名册、残疾证复印件、社会保险交纳凭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残疾人联合会批准,给予1000元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0元。

第十五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其他必要支出。

(一)经残疾人联合会同意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展示竞赛和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培训教育、文艺、体育等活动,给予经费补助。

(二)其他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

第十六条 保障金必须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保障金使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出台新的政策或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预算的,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应严格执行保障金预算,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变更保障金支出用途;需要增加补助或扶持残疾人的专项经费,应及时上报追加预算并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保障金扶助档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保障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支出应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县财政局应加强对保障金的监督和管理。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编制保障金预、决算,组织好、使用好、管理好保障金;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保障金预、决算,县审计局监督、检查本级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的规定使用保障金,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保障金。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及县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查,发现违反国家及有关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严肃查处。

第二十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享受城镇和农村低保的残疾人或扶贫开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残疾人。享受保障金扶助的残疾人,不影响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的享受。

第二十 县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资金情况,及时调整补助和扶持标准,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九寨沟县残疾人联合会和九寨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中共九寨沟县委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中共九寨沟县委宣传部 九寨沟县政府办公室 备案案号:蜀ICP备11026293号
网站维护:九寨沟县新闻中心 九寨沟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