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