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科学、合理配租,促进我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快速、公平、有效推进,保障我县新就业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11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配租原则。
二、房源
老城幼儿园旁132套,张家湾17套,共149套。每套建筑面积50㎡,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
三、配租对象
本次配租对象为新就业职工。
四、租金标准
依据九寨沟县物价局文件《关于制定廉住房和公租房租金标准实施意见的复函》(九寨沟价函(2013)3号),公租房租金为4元/㎡·月。
五、申请时间
2015年1月7日到2015年1月12日。
六、申请条件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县行政或事业单位有正式编制(工作地在县城范围内),从参加工作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含父母)在县城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l6m2。
七、申报材料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分别出具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4.家庭(含父母)在本县的住房情况证明。
八、审核和资格确认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工作年限、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二)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复核,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
审核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配租及入住
(一)配租原则:优先配租与摇号相结合。
1、教育、卫生系统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配租。
2、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摇号确定资格的方式配租。
(二)抽签(另行通知)。
(三)签定协议、入住。
确定租住房屋后,入住对象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公租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的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合同后交纳租金,领取住房钥匙。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租住公租房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十、此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