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寨沟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乐镇,县级各相关部门:
《九寨沟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
九寨沟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九寨沟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四川省建设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1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永乐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民政局负责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地税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九寨沟县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等相结合。
实物配租。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住房租赁补贴。指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5㎡,总建筑面积不超50㎡。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3.5元∕月·平方米,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175元。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适当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和房源
第六条 我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中央和省级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剩余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0%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按财政部2007年10月30日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新建的实物配租房源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对购买住房和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实物配租房源的,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新建的实物配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第九条 我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县城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取得我县城区非农业户口1年以上;
(二)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并在一起实际居住。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因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4)父母双亡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5)长期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父母;(6)有实际抚养关系的、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7)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服现役义务兵、劳教或者服刑人员;(8)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必须符合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当年低收入标准;
(四)申请家庭必须符合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家庭的住房包括下列内容:(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2)“农转非”前在宅基地上修建的住房;(3)已购买但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4)家庭成员对原住房已领取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或拆迁后待安置的;(5)家庭成员有营业性房屋的;(6)家庭成员的房屋纳入统一核算。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原则应当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第五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九寨沟县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三)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优先配租家庭所需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其他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永乐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初审。永乐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申请人所在社区,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三)复审。
(1)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够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四)公示。经复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九寨沟县门户网站、县电视台、永乐镇政府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五)登记。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将其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1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查证;核实异议成立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其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单位对廉租住房保障审核认定单位的查询应当予以配合,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轮候和配租
第十七条 优先配租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中有特殊情况,需要优先配租。具体指家庭中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的:
1.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有三级以上重大残疾人;
3.有烈士遗属的;
4.患有重大疾病(因患重大疾病致使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申请时需提交重大疾病病例证明);
5.城镇低保户(连续享受1年以上);
6.急需救助的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
7.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第十八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廉租住房配租摇号。
第十九条 整个摇号过程将在监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人员和群众代表等的监督下进行。配租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其具体租住房屋后不作调整,摇号中签的家庭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领取《九寨沟县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
第二十条 摇号确定租住房屋后,入住对象须在15日内与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的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合同后交纳租金,领取住房钥匙。
第二十一条 经准予实施住房租赁补贴的,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备案。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按照规定将住房租赁补贴通过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九寨沟县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后,未按期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且2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性住房政策。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可组织轮侯家庭对被放弃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再摇号进行选房。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应当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可以根据复核情况,调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数额。
第二十四条 摇号过程中没有中签的家庭进入轮候期,轮候期间可以享受租赁补贴。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取消轮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小区竣工验收后交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进行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配租家庭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
第二十八条 配租家庭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后,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租赁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金由县财政委托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收取。房屋租金缴入廉租住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费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每年年初制定预算计划,统一由县财政局从专户中拔付,专户资金不足的,由县政府予以解决。
第三十条 配租家庭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进行装修。
第三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的家庭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等相关费用,由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承担。
第三十二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审批认定和复核认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名单应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长期公开。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监察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永乐镇人民政府、永乐镇社区应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取消廉租房入住户入住资格,责令其限期退出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或转租的;
(二)经调查核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租廉租住房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损毁、破坏廉租住房,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六)利用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
(八)不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
第三十五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做出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可以给以处罚,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家庭应给予五年内不得享受我县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处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费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或串通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三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在申请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过程中,对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九寨沟县人民政府或阿坝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九寨沟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依法直接向九寨沟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九寨沟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0月30日九寨沟县人民政府颁布的《九寨沟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