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根据工作安排,九寨沟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方晓蓉(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号川u12220018)、胡丽(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号川u12220108)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九寨沟县济民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九寨沟县济民药房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不规范且部分药柜无标识。
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2016年8月15日,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局领导批示,对该店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逐即向当事人下达了《立案通知书》。
2016年8月29日,执法小组通知该店的负责人吴秀珍接受了我局询问调查,吴秀珍对其询问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 该店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案审决定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016年9月18日,九寨沟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工质食药监药罚【2016】42号。2016年9月18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