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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0-12-15】 【来源:中国.阿坝州门户网站】 【关闭】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阿府办函〔2010〕21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阿坝州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年初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尽早实施,不得到下半年或年底才实施突击采购。

  三、各县、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精神,州、县政府机关(包括人民团体)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各单位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即,获取厂家授权,合法使用的软件,叫正版软件;另外,可以是间接授权的软件,如品牌电脑随机带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其他应用软件,这些软件是软件公司授权给电脑厂家OEM使用,再通过电脑厂家授权给用户合法使用)。

  四、各县政府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县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阿坝州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序号

品目名称

     

A

货物类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镜头、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工作站

A030202

打印机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209

扫描仪

 

A030301

家具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A0401

纸张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包括供暖供热锅炉

A1101

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皮卡车

各类专用汽车

C

服务类

州级单位单项预算5万元以上

C01

印刷项目

定点采购、特种印刷除外

C03

通用软件

10万元以上、包括制成品软件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保险

C070302

培训服务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维修,也可在“4S”店维修,维修费用不得突破财政预算

C0801

会议

大型会议

(二)专用项目(州级单位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5万元以上)

A

货物类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0708

制服

包括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及医用耗材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A1026

气象设备

 

A1031

环境监测设备

 

A1032

质量检测设备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B

工程类

 

B09

办公楼和宿舍的修缮和装修

5万元以上

C

服务类

 

C03

信息技术及管理应用软件

20万元以上、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开发、设计软件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位项目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位项目预算总额在1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州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200万元以内一次流标后可直接变更其它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州人民政府阿府发〔2005〕18号及州财政局〔2005〕7号文件要求,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依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批复采购方式后组织实施,应采尽采。年初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尽早实施,不得到下半年或年底才实施突击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的,按年度协议供货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目录以内的专用类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转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是指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人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应先评审后招标,并按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或必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五)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六)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有关促进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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