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采[2010] 58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本厅对《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7】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