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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县民政局

【编辑日期:2016-06-21】 【来源:】 【关闭】

  

  单位名称:九寨沟县民政局

  单位地址:九寨沟县政务中心六号楼一楼

  值班电话:0837-7732040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县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二)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查灾、核灾和报灾工作,研究提出救灾方案,指导开展生产自救;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三)负责全县各类优抚、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死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烈士申报审核和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退役伤残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我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负责指导乡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主管社区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制定本县地方性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县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区建设发展。

  (五)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县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六)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我县与毗邻省、州、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察、协商、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发布本县标准地名,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及审定地名资料,指导各乡镇的地名管理工作。

  (七)负责各项殡葬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的建设发展和殡葬设备更新改造、使用。

  (八)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地方性规章;负责全县婚姻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及服务工作。

  (九)负责儿童收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县儿童的收养工作。

  (十)负责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审批并进行宏观管理;负责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对各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彩票的管理和福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以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十二)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办理县《老年法》协调小组决定的事项;研究制定全县老龄工作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开展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调研,开展老龄问题战略地位的宣传等活动,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全县敬老工作,开展敬老活动,组织敬老评比表彰活动;管理、指导全县老年协会、老年活动中心(室)、社区为老年服务组织的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民政信访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稽查督办重要信访事件;协调处理有关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民政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内设4个股室。

  (一)办公室(挂行政许可股、优抚安置股、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管理工作;拟定机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目标管理、会务组织、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效能建设、社工人才、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综合治理、信访、维稳、人事、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拟订财务工作计划、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各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拟订民政工作地方性政策,负责宣传和法规政策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承担县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

  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审核呈报和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拟订地方性拥军优属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县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

  (二)救灾与社会救助股

  拟定地方性有关救灾救济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规章;负责救灾救济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贯彻落实;核查并上报灾情;组织协调灾民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管理、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救灾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开展低保督查、建立低保档案,做到应保尽保;承担全县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及经济状况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管理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

  (三)区划地名与基层政权股

  提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审核报批;推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管理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开展实施地名工作,组织地名调查,管理档案资料;组织、协调和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

  拟订基层政权建设地方性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负责六十年代初期部分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救济;兑现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四)社会事务与社会福利股(民间组织管理、老龄工作)

  负责全县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登记,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地方法规并监督实施。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对未经注册登记或已被撤销登记而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审批并进行宏观管理;负责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负责福利彩票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负责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慈善工作的宣传;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发放孤儿的生活补助。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拟订全县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调研,开展老龄问题战略地位的宣传等活动;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指导全县敬老工作,开展敬老活动,组织敬老评比表彰活动;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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