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阿坝州依法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阿坝州县(市)法治建设自我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阿法组办〔2017〕2号)文件精神,经县委领导同意,现将《九寨沟县法治建设自我评估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九寨沟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九寨沟县法治建设自我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县上评估、第三方评估、自我评估“三位一体”的依法治县评估体系,科学评价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村(社区)法治建设情况,根据《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阿坝州依法治州实施意见》《九寨沟县依法治县实施意见》和《阿坝州县(市)法治建设自我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内容包括依法执政、县人大和县政协监督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法治、法治保障六个方面。
第三条 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全面客观、以评促改、提升水平原则。
第四条 评估方式主要分为州县评估、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三种方式,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材料核实与实地核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州、县评估由州依法治州、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通过组织工作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自我评估由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组织,对照附件在每年11月1日前形成本年度自评结果上报县依法治县办。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一般由国家统计局阿坝调查队或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适时开展。
第八条 各乡(镇)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级各部门推进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评估结果找差距、添措施、强整改、补短板,对评估中发现的特色亮点及时予以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落地、可操作的经验,并大力宣传推广。
第九条 评估结果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相关负责人考察考核、职务任免、职级升降、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将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开展法治建设状况自我评估,应当与本办法相衔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