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九寨沟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4日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九寨沟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九寨沟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根据《阿坝州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意见2016-2020》(阿委办发〔2016〕13号)、《阿坝州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阿府发〔2016〕16号)、《阿坝州扶贫小额信贷操作管理办法》(阿金脱贫〔2017〕2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是指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的贴息资金。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承贷金融机构为农村信用联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主要部门工作职责。
县扶贫移民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贴息支付核算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使用。
各承贷银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服务,并加强贷款后的管理。
人行九寨沟县支行:负责督促各承贷银行及时、足额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贫困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负责政策宣传,帮助推荐贫困户借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跟踪扶贫小额信贷的使用情况等。
第六条 贴息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第七条 贴息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用于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乡村旅游业以及购置小型农机具等创收项目的扶贫小额信贷。
第八条 贴息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不超过5%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当贷款利率低于或者等于5%时,按贷款执行利率的90%给予贴息。
第九条 贴息期限。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贴息方式。贴息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方式,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 贴息发放。贴息资金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提出申请,村委、乡(镇)初审汇总,县扶贫移民局和承贷银行审核确认,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复审后,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再将贴息资金按规定拨付给贫困户。
对于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已按期还本付息后给予全额贴息;对于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在建档立卡贫困户已按期付息的前提下,满一年期后发放当年的贴息,剩余贴息在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付息后全额发放。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和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四章 贴息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坚持阳光操作,所有贴息对象分级公示,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移民局在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各乡(镇)和项目村(组)分别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贴息对象姓名、家庭住址、贷款情况、贴息金额等信息。
县财政、扶贫移民、人行九寨沟支行等部门应加强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日常监督,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贷款合同鉴订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移民局、人行九寨沟县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