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