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地方政府对转业干部要妥善安置。
2、不降低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原来所享受之职级待遇。
3、师团职转业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按照其原军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待遇;不能安排相应职务或降职安排的,分别享受地方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4、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保障待遇。
5、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