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2、职工因工负伤的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书,县以上医院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的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历诊断、检验等材料;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按规定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