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
(一)住院报销
在校中小学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下列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其他城镇居民按以下标准执行: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备 注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20元 |
80% |
9.6万元 |
起付标准按住院次数计算,年度内多次住一级以上医院时起付标准依次递减50元,最低不低于50元。从低级别医院转高级别医院住院治疗时,起付标准实行补差。转院治疗按两次住院结算。 |
一级医院 |
200元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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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
300元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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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
600元 |
70% |
(二)门诊大病报销
疾病名称 |
报销比例 |
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报销资料 |
1.恶性肿瘤放化疗 |
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
20000元 |
报销时需提交复式处方、检查报告单、医疗费收据、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等。 |
2.慢性肾衰透析治疗 |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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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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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慢性白血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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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生障碍性贫血 |
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
患一种门诊大病200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大病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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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系统性红斑狼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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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精神类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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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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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核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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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肝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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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血压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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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糖尿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