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
二、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女职工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三、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