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运管处:
为了加强我省营运客货车辆、驾驶培训教练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租赁车辆(以下统称:道路运输车辆)的车辆技术管理,搞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的规定,现就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按《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附件1)的规定执行。
(一)一级:附件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有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二)二级:附件1中1.2、1.9、和4.2项目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1.1、1.3、2.1、3.1、4.4、5.2、7和10八个项目中至少三项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有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三)三级:附件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三级技术要求;没有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二、凡车籍在我省的道路运输车辆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定期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营运客货车辆、驾驶培训教练车和客运租赁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三、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道路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送到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综检站)检测。
(二)综检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规定进行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外检按《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外检记录表》(见附件2)的内容实施。
(三)综检站依据检测结果,对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然后向送检方出具《四川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附件3)和《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附件4)(一式二份)。
(四)车辆初检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的,允许其维修后复检两次。车辆从初检到最后一次复检的间隔时间超过十日的,应当重新检测全部项目。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综检站的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监督。
(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的管理权限,凭综检站出具的《四川省道路公交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五、从2007年 1月 1日起,凡新增和更新道路运输车辆、已评技术等级的道路运输车辆在有效期到期后,均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为了加强我省营运客货车辆、驾驶培训教练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租赁车辆(以下统称:道路运输车辆)的车辆技术管理,搞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的规定,现就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按《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附件1)的规定执行。
(一)一级:附件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有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二)二级:附件1中1.2、1.9、和4.2项目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1.1、1.3、2.1、3.1、4.4、5.2、7和10八个项目中至少三项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有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三)三级:附件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三级技术要求;没有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二、凡车籍在我省的道路运输车辆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定期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营运客货车辆、驾驶培训教练车和客运租赁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三、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道路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送到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综检站)检测。
(二)综检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规定进行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外检按《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外检记录表》(见附件2)的内容实施。
(三)综检站依据检测结果,对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然后向送检方出具《四川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附件3)和《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附件4)(一式二份)。
(四)车辆初检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的,允许其维修后复检两次。车辆从初检到最后一次复检的间隔时间超过十日的,应当重新检测全部项目。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综检站的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监督。
(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的管理权限,凭综检站出具的《四川省道路公交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五、从2007年 1月 1日起,凡新增和更新道路运输车辆、已评技术等级的道路运输车辆在有效期到期后,均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