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调整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2010年)的月平均工资。
2、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核定。2011年度调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上限为阿坝州统计部门统计的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082×3=9246元),下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78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工资总额÷实际工作月份;
职工本人月缴存额=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额=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
三、下列情况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
1、2010年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按其2010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1年1月至6月期间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仍以其当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职工缴存公积金基数。
2、2010年由行政区域外调入本州或本州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以调入后实际工作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3、2011年1月至6月期间由行政区域外调入本州或本州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仍以其当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职工缴存公积金基数。
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保留到元(四舍五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角进元)。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1、各单位申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如实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确保单位和职工的各项基础信息和数据的完整、准确。凡单位未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和在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未按已审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数进行汇缴的,我中心(管理部)将按相关规定对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作挂账处理。
2、各单位在申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前,应先将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或个人部分)缴存完毕后到州住房公积金或各县管理部拷贝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同时按表格的相关要求准确、完整填报后,带全年职工工资发放表等相关文件和发放清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于2011年6月30日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管理部审核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手续。
3、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收到住房公积金结息明细单后进行核对,若核对有误,请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管理部办理对账手续。
此次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自本文下发起至2011年6月30日结束。2011年7月1日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请各县管理部遵照执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