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现将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属本次调整的范围。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实际工作月份
职工本人月缴存额=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额=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
三、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规定和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请示的批复》阿州住公委办[2012]5号文件(我州财政拨款单位在职职工上一年度的一次性奖励工资、职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奖、带薪年休假报酬、精神文明奖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核定。2012年度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阿坝州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594元),下限为阿坝州劳动部门规定的2011年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780元 。
四、特殊情况职工缴交公积金基数的计算
2011年单位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按其2011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2年1月至6月期间单位新录用人员,仍按其进单位次月或当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缴交公积金的基数。
五、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保留到元(见角进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按见角进元计算)。
六、各单位应如实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确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各项基本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凡单位未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和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未按审核的汇缴基数进行汇缴的,我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对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作挂帐处理。
七、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请各单位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2012年6月30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汇缴至受委托银行,以便统一、及时的为职工计息。
八、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前前应先将2012年6月底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包括单位缴存部分核对后的个人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和核实后,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管理部读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按规定认真填写、审核上述表格后(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若不按规定多报或少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缴存单位自行负责),带打印的上述表格及电子文档和2011年全年职工工资表和相关奖项资料(文件依据和职工发放清册)的复印件,报送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管理部,并办理审批手续。
九、此次调整缴存额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6月28日结束。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缴存基数。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