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9+3”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9+3”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三、提供资料:
1、填报《四川省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及《企业(单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9+3”毕业生需备注清楚。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9+3”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4、所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9+3”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6、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7、每月支付工资的财务凭据(单位盖章);
8、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2、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公示;
5、财政局划拨补贴资金;
6、就业服务管理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加盖专用章。
五、政策依据:
阿州财社〔2011〕269号、阿州人社[2012]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藏区“9+3“学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3〕72号)。
六、办结时限:
按季申报,2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