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我县辖区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评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条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退回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不予批准的,退回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