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川办函〔2004〕172号
为进一步树立敬老爱老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老年人为60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或《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均是确认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老年人进入全省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门票实行免费;老年人进入全省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风景区,60周岁至69岁的老年人门票实行半价优惠,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收门票;老年人进入收取门票的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美术展览馆,门票给予半价优惠。
三、老年人到各医院看病,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各级医院、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方面的服务。
四、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五、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售票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老年人可以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火车站候车室、县以上长途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
六、各类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在营业场所优先为老年人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从优收取服务费。
七、不得要求老年人参加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八、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金,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县(市、区)卫生部门每年应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行一次常规体检。
九、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时,可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按规定适当减免公证费。
十、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物价部门从低核定的工本费,按自愿原则向老年人发放。
十一、各地、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更多、更优惠的项目,关心、照顾老年人。
十二、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1〕18号)同时废止。此前发放的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继续使用,效力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