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州高龄津贴扩面提标工作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2) 42号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州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老年社会福利工作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州政府决定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并适当提高现有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标准及时间
(一)发放对象。凡具有阿坝州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
(二)发放标准。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50元/人·月。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由原来60元/人.月提高到8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老年人200元/人·月、春节慰问金300元/人的原标准不变。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高龄津贴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要求
(一)资金渠道。高龄津贴按照州、县财政分级承担的办法纳入财政预算,由原资金渠道列支解决,即: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年所需的经费由州财政承担30%,各县财政承担70%。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仍按州、县财政各承担50%的标准分级承担,春节慰问金由州财政解决。
(二)发放程序。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按照个人申请(以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为准)、村(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老龄办审批的程序,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按月发放。
(三)资金管理。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老龄办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县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截至2011年底,我州有60岁以上老年人124204人(其中:80至89岁11317人,90至99岁1615人,100岁以上36人),占全州户籍人口的13.4%。全州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老年人口增长快、高龄老人比例高、家庭养老功能弱,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当前老龄工作面临的严峻问题。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养老矛盾的客观要求,对解决高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高龄津贴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全州高龄老年人的深切关怀,是州委州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加强宣传。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结合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宣传计划,精心组织开展宣传活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设置宣传栏、制作宣传板报、悬挂张贴横幅和标语等形式,扩大宣传广度和深度,在全州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把关。建立高龄津贴补贴制度,涉及人员多、范围广、政策性强,各县要严格按照《阿坝州老龄委办公室、阿坝州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向全州90-99岁老年人发放“敬老金”工作的通知》(阿州老工办[2006]8号)要求,认真做好高龄老年人的调查、统计和审批工作。同时,要尊重老年人意愿,按照就地就近、方便提取的原则,为高龄老年人办理以其本人名义开户的高龄津贴专用存折,确保高龄津贴真正发放到高龄老年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