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经办规程
事项名称 退休经办规程
收 费 否
网上受理 否
事项属性 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性质 公共服务
审批时限 即办件
审批方式 现场办结
审批对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个体参保人员
审批条件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年满五十五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年满五十周岁;
2、从事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3、高寒地区干部,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
4、非因工伤残人员,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应交材料
1、办理人员人事档案或参保人员参保档案;
2、职工退休申报表;
3、提前退休个人申请;
4、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5、个人二寸免冠相片一张。
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中共四川省委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逐步增加三州民族干部比重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1980]107号)规定:三州高寒地区干部的退休年龄,可以适当提前。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本人自愿退休的,可予批准。
4、《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第三条规定: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有关规定办理。即: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只要本人档案记录清晰,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全省海拔高度3500米以上行政驻地名称的通知>》(川人劳发[2003]67号)规定:工作地点海拔高度的认定,以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该地海拔高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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