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温馨提示:机动车年检期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开始计算,请广大车主留意您的行驶证,副证上已明确签注下一次年检时间。
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3、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