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到安置地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标准为: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