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要求,农村籍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我州各县目前已将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调整为义务兵入伍前所在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只发两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放优待金。
(一)中途退伍、除名、开除的停止发放优待金;
(二)是应届高中生考入军校或大学毕业后招入部队的国防生,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三)是义务兵考入军校后,其家属不再享受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