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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期

【编辑日期:2017-04-02】 【来源:九寨沟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关闭】

 2017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1.用人单位可以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辞退女职工吗?

  答:不可以。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用人单位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均属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因试用期被证明不合格、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2.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吗?

  答:可以,但是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应当注意不能把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调整到禁忌工作岗位上。

  3.对孕期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答: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⑵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⑶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女职工的产假是多长时间?

  答:产假是女职工生产前后的休假待遇,这其中覆盖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今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共可享受158天产假;男方享受护理假(即通常所说的“陪产假”)15天,比过去多了8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5.流产也有假期吗?

  答:有。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⑴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支付标准是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⑵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

  7.对哺乳期的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答: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⑵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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