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社会保险局、州属各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9月26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施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明确了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为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缴纳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程序,结合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结合《规定》及相关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的,应在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申报,通过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或现场申报的,应在每月5日前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社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并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送达,各用人单位自行下载。如遇特殊情况,社保局将另行通知。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按照“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告知的应缴总额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保局在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未缴纳的,由社保局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三、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缴费,缴费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年新参保人员按职工本人当月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四、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我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五、欠费利息的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的,在年底结算缴费情况时,将按照同期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欠费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