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的情况说明
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自2005年5月实行至今,总的效果很好,但生育职工普遍反映现行报销的标准偏低,已不适应物价上涨和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及城镇居民收入的提高,需予以调整。根据生育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考虑到生育保险基金已累计结余额380余万元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对近两年的生育住院费用进行了摸底调查,结果如下:
一、剖腹产:
三级医院:4551元
二级医院:3686元
一级医院:3235元
二、顺产:
三级医院:2743元
二级医院:1855元
一级医院:1568元
三、调整前后对比:
医院级别 | 调整前标准 | 调整后标准 | 对比 |
三级医院 | 1500元(剖腹) | 3000元(剖腹) | 提高 1500 |
| 1000元(顺产) | 2000元(顺产) | 提高 1000 |
二级医院 | 1200元(剖腹) | 2500元(剖腹) | 提高 1300 |
| 800元(顺产) | 1500元(顺产) | 提高 700 |
一级医院 | 1000元(剖腹) | 1500元(剖腹) | 提高 500 |
| 700元(顺产) | 1000元(顺产) | 提高 300 |
这次调整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与调查所产生的实际费用虽然有一些差距,但根据我们对医院生育医疗费用的调查结果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综合考虑,决定作出调整。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