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分为五年多次有效和一次有效两种,目前我省只能签发一次有效台胞证。
台湾居民签注分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以下简称来往大陆签注)和台湾居民居留签注(以下简称居留签注)两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申请人需要签发相应期限和有效次数的签注。
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来往大陆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1年2类;有效次数分为一次出境有效、一次入出境有效、多次入出境有效3类。申请人在签注有效期内不能及时出境,需要继续在大陆停留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签发相应签注。
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居留签注分为1年、2年、3年、5年有效4类,可多次出入境。
二、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签注和居留签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下同)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复印件;
3、提交住宿登记证明;
4、申请居留签注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①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②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③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④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⑤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⑥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⑦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⑧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⑨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台湾居民的台胞证签注页用完、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一次性台胞证。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还需提交派出所的报案证明和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
四、台湾居民申请台胞证和签注的,应当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