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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编辑日期:2013-06-26】 【来源:九寨沟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工作

  (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二)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3、团队旅游。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6、逗留。(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签署,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6、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7、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六)受理内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3)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4)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材料的核验。受理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查验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见是否规范、各类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同时核查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是否属于登记备案人员、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是否属于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认为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询问。经查验,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申请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所缺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免交原件除外)核对一致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名。

  3、申请材料的报送。受理部门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审批部门。

  二、审批工作

  (一)审批部门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对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内容

  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备及符合规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人员、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是否属于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认为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2、异地核查。(1)内地居民符合本规范规定异地申请商务签注的,由受理审批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传真进行核查。(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由受理审批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传真进行核查,或者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提交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原内地工作单位出具的意见。核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曾申领过往来港澳通行证、是否属于登记备案人员、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收到《异地申请往来港澳地区核查函》(式样见附件二)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传真回复发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视为同意。

  3、特殊情形。被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如其有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形,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报我局备案,并在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将被限制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签注种类、批准事由)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

  4、审批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后,根据受理审核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式样见附件三)。

  三、签发工作

  (一)签发部门

  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发。签注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二)签发要求

  1、未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

  2、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签注。

  3、签发的签注出境有效期不得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如签注的出境有效期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重新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将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剪去右上角后,发还申请人。

  4、不得向申请人签发两本(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签发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签发机关签发新签注时,应当将前一个仍有效的同一前往地的签注注销。

  5、申请人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发证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信息资料通报给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

  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

  1、探亲签注。(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商务签注。(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根据各地制定的审批条件,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团队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个人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其他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6、逗留签注。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四、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吊销和宣布作废

  (一)内地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1、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

  2、为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3、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4、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遣返人员。

  5、原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吊销的形式有两种:收缴证件;剪去证件封面的右上角,发还持证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证件收缴证明。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确须吊销但无法采取上述吊销形式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签发部门应当宣布往来港澳通行证作废,并将宣布作废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基本资料录入中国公民出国境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信息中心。

  五、工作时限

  (一)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二)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三)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四)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六、特殊情况

  (一)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居住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签注。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制作错误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可向原受理审批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

  (三)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应当向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由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委托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为申请人换发相同签注。

  (四)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者损坏,应当按本规范规定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时须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遗失证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五)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六)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或者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时,须核实申请人的身份。

  (七)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八)申请人重新申请领取往来港澳通行证时,签发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将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剪去右上角,发还申请人,如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附签注仍在有效期内,或者需保留原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的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有效进入许可等标签的,持证人可与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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