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温馨提示

   普通居民应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县;2、申请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现役军人应具备的条件: 1、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在我县、现役军人户口注销前户口在我县或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县;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明文件。

办理材料

类型 办理材料
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现役军人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离婚登记

温馨提示

   普通居民应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县; 2、自愿离婚,达成离婚协议;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现役军人应具备的条件: 1、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在我县、现役军人户口注销前户口在我县或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县; 2、自愿离婚,达成离婚协议;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办理材料

类型 办理材料
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现役军人 《军官证》、《士官证》或《文职干部证》
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证明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补领结婚证

温馨提示

   1、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县或原登记结婚在我县;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办理材料

类型 办理材料
居民、现役军人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原结婚登记档案

补办结婚证

温馨提示

   居民: 1、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县;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现役军人 1、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在我县、现役军人户口注销前户口在我县或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县;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办理材料

类型 办理材料
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现役军人 《军官证》、《士官证》或《文职干部证》
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办理地点

九寨沟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0837-7726151
(涉外婚姻在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联系电话:028-84423089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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